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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完善我市引进人才及其直系亲属落户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8-03

关于优化完善我市引进人才及其直系亲属落户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积极营造安身安心、宜居宜业的人才发展综合环境,进一步提升人才感受度,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持有<上海市居住证> 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5〕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26〕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优化完善我市引进人才及其直系亲属落户政策通知如下。

一、优化留学人员配偶随迁条件。将符合《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沪人才规〔2025〕3号)规定落户条件的留学人员回国后结婚的配偶纳入随迁范围。

二、优化人才子女随迁条件。将符合《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规定落户条件的人才(以下简称 “直接落户” 人才)、《持有 <上海市居住证 > 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规定落户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 “居转户”人员)以及符合《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规定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的未成年子女随迁范围调整为 “16 周岁及以下或 16周岁以上且在普通高中、中职中专等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三、允许符合条件的人才配偶、子女在 1 年以内补办随迁。“直接落户” 人才、符合《持有 < 上海市居住证 >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 1 项规定的 “居转户” 人员以及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后,其在落户前已结婚的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可在 1年以内(以审批同意落户时间为准,下同)申请补办随迁。“直接落户” 人才、“居转户” 人员以及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后,其在落户前已出生的符合随迁条件的未成年子女,可在1 年以内申请补办随迁。

本通知相关举措不溯及既往,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30 年 11 月 30 日。

上海市人才工作局

2026年7月15日

转载自:https://www.sh-italent.com/Article/202607/20260730000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