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专〔2024〕365号
市委、市政府各有关部、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十二届上海市委五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探索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促进重点领域产业发展和人才集聚,完善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搭建与国际接轨的人才评价体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以及境外职业资格和职称评价衔接机制,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2.0版)》(以下简称《清单》,见附件1),并分层分类配套相关政策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提供便利保障服务
(一)《清单》A类项目持证人员
为在本市合法工作的《清单》A类项目持证人员提供以下便利保障服务:
1.外籍人员可凭相关单位邀请函件办理有效期5年以内的多次签证,或凭工作许可办理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居留许可;
2.外籍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办理相应类别来华工作许可,其中外国专业人才(B类)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条件的,可办理5年以内的有效证件;
3.非本市户籍人员在申请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可给予对应的职业资格或职称积分;
4.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时可给予加分;
5.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
6.鼓励本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企事业单位给予持证人员其他支持和保障。
(二)《清单》B类项目持证人员
在上述A类项目持证人员便利保障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为在本市合法工作的《清单》B类项目持证人员提供以下便利保障服务:
1.外籍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外国高端人才(A类)来华工作许可,可不受学历、年龄、工作经历限制;
2.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由国家重点发展区域主管部门推荐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3.外籍人员可办理有效期5年的多次签证,支持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办理《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可申请最长10年期的人才签证(R字签证),享受出入境便利;
4.外籍人员来沪创新创业可凭相关证明,办理相关居留证件;
5.在岗发挥作用突出的,经本市用人单位推荐,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6.鼓励本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企事业单位参照高层次人才给予持证人员其他支持和保障。
二、支持持证人员考核认定职称
在本市合法工作的《清单》C类项目持证人员,可直接申报考核认定相关系列(专业)相应层级职称,其境外专业经历、工作业绩、创新贡献等可作为评价依据。
(一)基本要求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3.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历、资历要求
持证人员须在本市从事相关工作满1年。认定工程技术人员各层级职称,须具备理工科学历。
1.认定初级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工作满1年。
2.认定中级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工作满5年。
3.认定副高级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相关工作满7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工作满10年。
(三)申报程序
1.在本市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查验平台完成验证,具体参见《上海市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程序》(见附件2);
2.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和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将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申报人在“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中进行申报;
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认定;
5.经评议通过、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作职称电子证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要求,经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申报。
三、探索推进与境内评价标准互认
逐步探索以直接申请资质、豁免部分课程、减免考试科目等多种形式,推进《清单》D类项目与境内职业资格、职业认证或专业技术职称互认。
四、统一建立证书查验平台
建立全市统一的证书查询验证服务平台,为持证人员提供证书查询验证服务,查询验证结果作为享受相关服务、办理相关业务的依据。
五、积极出台行业配套政策
本市经济信息化、科学技术、建设交通、教育卫生、商务金融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创新创业和人才选拔、培养、评价、激励等方面优化机制,出台配套保障细则和执业办法,在一定条件下适时稳慎放开境外专业技术人才从业限制。
六、动态调整清单入选项目
加强对《清单》项目的发证情况、技术水准、持证人员来沪创新创业情况的跟踪监测,及时将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退出清单。同时,建立并完善《清单》项目遴选标准及C类项目申请程序(见附件3),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实际,适时调整完善《清单》,将国际通用、上海急需的境外职业资格纳入《清单》,广泛集聚和培养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本市对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清单项目持证人员提供便利保障服务及职称比照认定的通知》(沪人社专〔2023〕31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
2.上海市境外职业资格证书查询验证程序
3.上海市境外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C类项目申请程序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12日
转载自:https://rsj.sh.gov.cn/trsrc_17739/20241118/t0035_14288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