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规〔2024〕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一)第1-12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2255元/月;
(二)第13-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804元/月;
(三)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1595元/月。
二、上述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17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6日
转载自:https://rsj.sh.gov.cn/tshbx_17729/20240628/t0035_14250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