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职〔2024〕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技能评价工作规范管理,现就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报条件即日起统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1号)中“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详见附件)有关规定执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推进用人单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沪人社职〔2022〕246号,以下简称“沪人社职〔2022〕246号”)等文件中涉及相关申报条件的规定,即日起不再适用。
二、为确保评价工作稳妥有序,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已按沪人社职〔2022〕246号文件规定编制申报条件且通过备案的,于2024年1月31日前在自助经办系统中完成申报的考生可继续执行原申报条件。相关评价工作原则上于2024年2月29日前完成。
三、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并结合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申报条件,规范有序开展评价发证活动。存在对参评资格审核不严等违规违纪情形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处理。各区应加强对辖区评价机构的属地管理和指导服务,促进本市技能评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摘录自《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附录5)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4日
转载自:https://rsj.sh.gov.cn/tjypx_17737/20240112/t0035_14206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