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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2-17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浦人社规〔202112

新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浦东新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114

 

浦东新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博士后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推动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根据《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沪人社专〔202037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创新实践基地入驻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的项目征集、筛选、发布、对接、立项以及跟踪验收的实施。

第三条 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为创新实践基地的主管单位,负责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和管理。

第五条 区人社局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协助开展入驻企业的项目申报、跟踪评估和验收等事宜。

第六条 入驻企业应设立或指定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博士后研究项目日常管理服务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章 申报及入驻

第七条 根据浦东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发展规划,常年受理入驻企业及项目申报,每年开展两次集中评审。

第八条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未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分站的区内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入驻企业:

(一)企业主营业务符合浦东新区六大硬核产业发展方向,重点聚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关键领域;

(二)企业的研究项目能够突出“两重一基”,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具有前瞻性、创新性,有利于促进“产、学、研、用”融合发展;

(三)具有一定科研实力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凡有国家科研创新平台的企业,获市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等,承担区级以上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荣获区级以上荣誉及奖励情况的企业可优先入驻基地。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且立项成功的,即成为入驻企业。申请程序为:

(一)项目申报。企业首次申请项目应填写《申请入驻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报批表》,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区人社局或第三方合作机构申报博士后科研项目。成为入驻企业后,申报项目应填写《浦东新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评审。由区人社局组建评审专家库,并邀请评审专家;由第三方合作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负责对企业资质、科研能力、项目的技术含量以及创新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出具评审意见,确定“揭榜领题”项目名单。

(三)项目发布。由第三方合作机构向各高校和科研院所发布年度“揭榜领题”项目。

(四)项目对接。参与揭榜的博士后人员应填写《浦东新区博士后创新实践项目申领表》。由第三方合作机构组织“揭榜领题”项目对接会,如达成合作意向,即列入拟立项名单。

(五)项目立项。拟立项名单由区人社局审定后报备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六)授牌入驻。首次立项成功的企业,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授牌“浦东新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入驻企业”。

第四章  入驻企业的评估及验收

第十条 入驻企业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入驻企业应根据研究项目期限和参与研发方式不同明确招收博士后为全职研发型或在站研发型,并根据项目难度和研究计划,确定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

(二)入驻企业应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合作期限、知识产权及科研成果归属、人事管理责任、违约责任及其他未尽事项;同时另行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项目验收评审的依据。

(三)入驻企业应建立博士后人员的管理与考核制度,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包括博士后人员招收、日常管理、中期考核、出基地考核等;入驻企业应对博士后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的评估、考核,并对其个人品德、职业道德进行考察。

第十一条 第三方合作机构负责入驻企业研究项目的验收管理,对实施期满的项目进行结项评审。对评估合格的项目,区人社局给予相关政策配套。

第十二条 区人社局通过实地走访、考核评估等形式对入驻企业进行动态管理。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对其管理团队建设、博士后人员招收情况、博士后研究项目完成情况以及科研资金配套等情况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责令其退出创新实践基地,并收回授牌,同时报市博管办备案。

第五章 政策配套

第十三条 立项成功且验收合格的科研项目,给予每个项目3万元的区级资助资金,其中给予博士后个人1万元,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到企业账户。资助资金应全额用于立项项目,不得用于企业日常管理、行政、运营等成本支出。给予博士后个人的资助资金应足额给到博士后本人。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应按照区级资助资金,给予立项项目1:1配套(不低于3万元)的资金用于博士后本人。

第十五条 对考核评估合格的入驻企业,区人社局向市、区相关部门推荐优先纳入上海市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和浦东新区重点单位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1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转载自:https://www.pudong.gov.cn/shpd/InfoOpen/InfoDetail.aspx?CategoryNum=003003062&InfoId=df5a6f04-5a70-4c22-b5b7-e6e9c9943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