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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9-04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留学人员创业园:

  为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营造更加优渥的创业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826

  关于进一步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支持留学人员来沪创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营造更加优渥的创业环境,按照国家“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工作要求,结合新时期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特点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留学人员(含入外籍留学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费或自费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并赴国(境)外访问、讲学、研究、进修时间1年及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沪创业是指留学人员以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沪创办企业。留学人员企业一般要由留学人员担任企业负责人,留学人员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以上。

  第四条 留学人员可按规定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享受优惠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可享受本市及各区相关优惠政策。办理资格认定需提供申请表、身份证件、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等材料。资格认定工作逐步实现网上办理,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网上核验的材料及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证照,无需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五条 本市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享受国家和本市创业就业以及孵化机构的优惠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组织考察评估,对发挥作用明显、运营高效规范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在项目引进、人才计划申报、资金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六条 鼓励留学人员企业入驻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可享受留学人员创业园提供的企业注册、税收代办、商务、培训、研发、高新技术认定、项目申报、法律咨询、国际合作等综合服务。

  第七条 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留学人员企业在创办初始启动阶段给予重点支持,由留学人员创业园优先推荐申报“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等,对本市重点区域的重点项目实施“直通车”制度。对入选国家项目的,按规定最高可获得100万元资金支持;对入选“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的,按规定最高可获得30万元(团队50万元)资金支持。对参加“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等国家级和上海市创业新秀评选活动等市级相关创业大赛并获胜的优秀创业项目,按规定给予最高20万元的助力发展金。

  第八条 留学人员在本市首次创办企业满1年且按规定至少为1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按规定申请0.8万元的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创业团队(个人)入驻经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孵化,且在孵化期内成功创办企业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创业团队孵化场地费补贴。留学人员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每吸纳及稳定就业1人每年最高可补贴0.3万元,补贴总额以实际发生租金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年。

  第九条 留学人员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单位承担部分的50%,每个企业每月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年。

  第十条 完善留学人员创业融资服务。留学人员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国家和本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小微企业可享受贷款期限最长2年,最高金额300万元的担保贷款,贷款金额低于50万元的,申请企业免予提供抵、质押方式的反担保。按期归还本息后(含提前还款),可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利息补贴,贴息期限不超过贷款实际期限。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留创贷”等符合留学人员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实施“银行+担保+额外风险补偿机制”的贷款模式。加强留学人员企业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支持开展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支持留学人员企业利用科创板等开展直接融资。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境内外风险投资基金、民间资本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留学人员企业风险投资基金。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企业可按规定申领本市科技创新券,向有关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降低企业创新创业成本。单个企业每年使用科技创新券的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企业可以按规定使用高校、科研机构实验室,支持留学人员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进入高校、科研机构兼职。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留学人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符合相关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免征或减征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加大对留学人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留学人员的技术成果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价入股投资。鼓励留学人员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和PCT国际专利,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资助。对符合《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减缴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海内外博士后开展科研活动。对纳入本市“超级博士后”计划的人员,按规定给予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企业可按规定聘雇国(境)外高水平大学优秀外籍毕业生和相关国家实习生,为其办理工作许可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对担任企业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的留学人员办理落户予以优先支持,开辟“绿色通道”,实施专人服务。对其符合条件的配偶、子女,可同时办理随迁。

  第十九条 对担任企业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的留学人员,以及在本市重点区域、重点产业、“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所属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办理海外人才居住证实施加分政策。入外籍留学人员可办理长期(最长10年)海外人才居住证。

  第二十条 来沪创业留学人员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入外籍留学人员可按规定合并计算社保缴费年限,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来沪创业的留学人员在国内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比照国内同等资历人员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不受本人国内任职年限限制,开辟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实施“直通车”制度。

  第二十二条 来沪创业的入外籍及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本市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资料(含税务凭证)按规定至银行办理购汇和汇出手续。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市高端紧缺人才标准的来沪创业的留学人员可按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开立个人境外自由贸易账户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企业聘雇的在境内工作的入外籍留学人员可按规定开立A股证券账户。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断加强留学人员来沪创业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发挥“留?在上海”活动品牌影响力,定期举办“留?在上海”——海外人才、项目交流大会,发挥展会平台作用,拓宽引才渠道,优化对接方式,促进海外项目回流,促成项目落地。

  第二十六条 各留学人员创业园所在区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设立一定规模的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贷款担保资金等,对入园的留学人员企业经评审等程序后,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功能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应设立留学人员服务窗口,做好留学人员来沪创业政策咨询、业务受理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应成立专门服务团队,鼓励吸纳留学人员进入服务团队,根据留学人员来沪创业需求提供一站式、个性化、全方位服务,重点在拓展融资渠道、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市场推介等方面给予支持,助力留学人员企业在沪加速落地成长。

  第二十九条 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可设立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学院、创业导师训练营等,组织留学人员开展“创业嘉年华”、园区行、项目路演等形式多样的创业主题活动,积极为留学人员来沪创业搭建交流平台。

  第三十条 鼓励各类社会化留学人员服务机构积极发挥作用,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留学人员创业支持体系。

  第三十一条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功能区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9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831日。

转载自:http://rsj.sh.gov.cn/tlxry_17298/20200903/t0035_1393637.html